問題來源:
(1)項目合伙人A注冊會計師曾負責審計甲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之后調離甲公司審計項目組,擔任乙公司2016年度至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合伙人,乙公司是甲公司不重要的子公司。
(2)審計項目組成員B注冊會計師的父親在丙公司持有重大經濟利益。丙公司為甲公司不重要的聯營企業,不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
(3)審計項目組成員C曾擔任甲公司成本會計,2018年5月離職加入ABC會計師事務所,同年10月加入甲公司審計項目組,負責審計固定資產。
(4)甲公司聘請XYZ公司提供人力資源系統的設計和實施服務,該系統包括考勤管理和薪酬計算等功能。
(5)甲公司是丁公司的重要聯營企業。2018年8月,XYZ公司接受丁公司委托對其擬投資的標的公司進行評估,作為定價參考。丁公司不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
(6)甲公司研發的新型電動汽車于2018年12月上市。甲公司在ABC會計師事務所年會上為其員工舉辦了專場試駕活動,并宣布事務所員工可以按照甲公司給其同類大客戶的優惠價格購車。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是否可能存在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2020年修訂)有關獨立性規定的情況(不考慮過渡期安排),并簡要說明理由。

陳老師
2024-08-18 14:41:38 811人瀏覽
禁止的商業關系: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與審計客戶或其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由于商務關系或共同的經濟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業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舉例來說,這些商業關系可能包括:
1.與客戶或其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為該客戶執行高級管理活動的人員共同開辦企業;
2.按照協議,將會計師事務所的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產品或服務結合在一起,并以雙方名義捆綁銷售。例如,某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與一家投資銀行共同組成服務團隊的形式,向潛在客戶提供審計、公司財務顧問等一攬子專業服務。上述關系一般被視為商業關系。當該投資銀行同時為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時,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介入此類商業關系。
3.按照協議,會計師事務所銷售或推廣客戶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客戶銷售或推廣會計師事務所的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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