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高級合伙人與項目合伙人區別是什么?
請問這里的前任高級合伙人離開到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和上述第一、第二和第四點說的有什么區別?
問題來源:
【考點一】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如果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曾是審計項目組的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歸納如下表。
主體 (誰?) |
行為 (干什么?) |
影響原因 (結果?) |
防范措施/解決措施 (怎么辦?) |
(1)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保持密切交往) |
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并且與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 |
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 |
沒有防范措施 (即禁止) |
(2)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未保持密切交往) |
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并且與事務所未保持重要交往 |
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 |
①修改審計計劃 ②向審計項目組分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 ③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前任審計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
(3)項目組某一成員 (雇傭協商) |
該成員參與審計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 |
自身利益 |
①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②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
(4)關鍵審計合伙人(冷卻期) |
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 |
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 |
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 冷卻期) |

田老師
2020-09-27 14:05:07 1691人瀏覽
這里主要是身份上的區別,高級合伙人是屬于偏管理的合伙人,負責事務所的管理,是不涉及具體的審計業務的,所以我們看影響因素中就沒有密切關系,因為與審計實務的聯系是很少的,與被審計單位的接觸也是很少的,所以只有一個外在壓力。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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