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項目合伙人再做項目復核人員
如果項目合伙人任職5年,冷卻期5年,然后講義上說:
在冷卻期內,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成為審計項目組成員或為審計項目提供項目質量管理
意思是冷卻期5年內不得做項目復核人員。
但是,教材21章第2節又說項目合伙人冷卻期至少應當2年才能擔任該項目的項目復核人員。
一個是5年內不得擔任,一個是至少過2年擔任,
那如果過了2年到底能不能擔任項目復核人員?
問題來源:
一般要求(滿5年+冷卻期的532模式)
(1)擔任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關鍵審計合伙人累計時間不得超過5年。任期結束后的冷卻期內不得再次成為該審計客戶的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關鍵審計合伙人。
(2)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的職務不同,冷卻期的長度也不同,我們概括為“冷卻期532模式”(后同)。如下表所示。
表23-1 適用于一般情況下已為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關鍵審計合伙人 |
任職期 |
冷卻期 |
任職期特殊情況 |
項目合伙人 |
5年 |
5年 |
5年+1年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
5年 |
3年 |
5年+1年 |
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 |
5年 |
2年 |
5年+1年 |
(3)某關鍵審計合伙人冷卻期的累計計算問題(特別考慮)
此外,在任期內,如果某人員繼擔任項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短時間內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因自我評價對客觀公正原則產生不利影響,該人員不得在二年內擔任該審計業務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注冊會計師擔任上述職務的時間應當累計計算,除非該人員不再擔任這些職務的期間達到最短時間要求,否則累計期間不得清零并重新計算。
最短時間要求應當是一個連續的期間,至少等于該人員所適用的冷卻期。該人員擔任的職務不同,冷卻期的長度也不同,具體來說,某人員適用的冷卻期應當根據該人員不再擔任相應職務前所擔任的職務來確定。
例如,如果某人員擔任某個審計客戶的項目合伙人三年,之后被調離該審計項目組二年,則該人員最多只能繼續擔任該審計業務的關鍵審計合伙人二年(即五年減去累計的三年)。在此之后,該人員必須遵守有關冷卻期的規定。
(4)在冷卻期內,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成為審計項目組成員或為審計項目提供項目質量管理;
②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審計項目組或審計客戶提供咨詢;
③負責領導或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專業服務,或者監控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客戶的關系;
④執行上述各項未提及的、涉及審計客戶且導致該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職責或活動:與審計客戶高級管理層或治理層進行重大或頻繁的互動;對審計業務的結果施加直接影響。

許老師
2021-07-31 14:39:00 4330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是這樣的,這兩句話的意思是,在作為關鍵合伙人的五年任期之內,并不是在冷卻期,如果擔任項目合伙人之后,針對同一項目冷卻兩年才能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比如甲注冊會計師于2020年度擔任某項目的項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擔任同一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將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規定一段冷卻期,要求在冷卻期結束之前,前任項目合伙人不得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這段冷卻期至少應當為兩年。也就是說甲注冊會計師于2023年可以擔任同一項目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累計滿五年之后,根據相關審計準則適應的情形,進入冷卻期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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