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甲公司的存貨存放在多個地點,審計項目組基于管理層提供的存貨存放地點清單,并根據不同地點所存放存貨的重要性及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確定了監盤地點。
(2)對H類存貨監盤時,甲公司有18個倉庫存放此類存貨,為節約盤點時間,根據倉庫地點及車輛行進路線,甲公司人員30日盤點了位于城區東部的10個倉庫,31日盤點了位于城區西部的8個倉庫,審計項目組均派人進行了監盤,未發現差異,結果滿意。
(3)甲公司委托某工廠代管部分產成品,占期末存貨余額的40%,但該工廠盤點時間為2020年12月23日,當日甲公司派人前去盤點,帶回盤點表,審計項目組進行了核對,結果滿意。
(4)審計項目組在監盤時通過庫管人員得知有兩個倉庫未在甲公司提供的清單內,因與現有18個倉庫存放同樣類型的存貨,審計項目組擴大了現有倉庫中存貨的檢查范圍和雙向抽盤范圍,結果滿意。
(5)盤點重要子公司N公司存貨前一天,其所在地突發地震,無法前往現場對存貨實施盤點及監盤,審計項目組因此實施了替代程序,結果滿意。
(6)審計項目組通過本期監盤及檢查上期存貨盤點匯總表,認為已對存貨的期初余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進行了詳細記錄。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景老師
2021-08-11 14:50:47 3516人瀏覽
簡單總結,就是所有權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應該納入盤點范圍,所有權不屬于的,就不要納入盤點范圍。
經常考查的是,已經銷售了但是還在我倉庫放著,此時這個存貨已經不屬于我了,所以不納入盤點范圍。還有就是在途存貨,12月31日買的,盤點期間1月3日才到,所有權屬于我,應納入盤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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