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提供不動產發票可用契稅的計稅金額
老師好
我想問,下圖一總結的這個表格,轉讓差額÷(1+5%)*5%這里,是不是默認取得的發票是營業稅時代的發票或者是營業稅時代的契稅的計稅金額?(先看發票,發票要是丟了就看契稅的計稅金額)
如果是取得營改增之后的發票,那就是增值稅發票了,那下圖一總結的表格就要變成:{全部的含稅交易價÷(1+5%)-增值稅發票上的未稅金額或者是契稅的不含增值稅的計稅金額 (如果購買發票丟失的話)}*5%,是么?
問題來源:

計稅方法 | 項目性質 | 預繳稅款 | 申報納稅 |
簡易計稅方法 | 非自建 | 轉讓差額÷(1+5%)×5% | 轉讓差額÷(1+5%)×5%-預繳稅款=0 |
自建 | 轉讓全額÷(1+5%)×5% | 轉讓全額÷(1+5%)×5%-預繳稅款=0 |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項目 性質 | 預繳稅款 | 申報納稅 |
一般納稅人(新項目) | 一般計稅方法 | 非自建 |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 增值稅=轉讓全額÷(1+9%)×9%-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一般納稅人(老項目) | 自建 | 增值稅=轉讓全額÷(1+5%)×5% | ||
簡易計稅方法 | 非自建 |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 | 增值稅=轉讓差額÷(1+5%)×5%-預繳稅款=0 | |
小規模納稅人 | 自建 | 增值稅=轉讓全額÷(1+5%)×5% | 增值稅=轉讓全額÷(1+5%)×5%-預繳稅款=0 |

具體情形 | 征收率 | 銷售額 |
物業管理 | 3% | (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1+3%) |
勞務派遣 | 5% | (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五險一金等)/(1+5%) |
建筑服務 | 3% |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 |
轉讓取得的不動產 | 5% |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第八節) |


繳納契稅時間 | 特點 | 增值稅應納稅額 |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 | 先減后分 | [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 | 先分后減 | [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



劉老師
2024-08-17 11:59:09 637人瀏覽
1,不是的哈,一般納稅人差額計稅的前提是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老項目就是營改增之前的項目,此時就是營業稅發票,契稅計稅金額也就是營業稅時的金額。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營改增之前還是營改增之后,都是簡易計稅方法,所以,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是轉讓外購的不動產,那么就差額計稅,不動產為營業稅時代購進的,此時就是營業稅發票、營業稅時契稅計稅金額;不動產為增值稅時代購進的,此時就是增值稅發票、增值稅時契稅計稅金額。
2,不是的哈,老師的圖一中您標記位置,就是想要告訴我們什么情況下差額計稅,后面圖二屬于一個進階理解,也就是適用差額計稅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發票的話,那么就適用這個規定,這里還是結合前面第1點理解,想要適用圖二中營改增后的公式,只能是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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