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有何規定?
老師請問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不是沒有持股期的規定,我記得好像有個12月的規定?但是忘記是在哪里了
問題來源:
(1)1月取得任職公司支付的工資35000元(不含“三險一金”),另取得地區津貼1500元,差旅費津貼2000元。
(2)1月取得2020年度年終獎200000元,張某選擇單獨計算納稅。
(3)公司于2018年實行股票期權計劃。2018年1月11日張某獲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5000份(該期權不可公開交易),授予價格為每份6元,當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7.68元/股。公司規定的股票期權行權期限是2021年2月10日至9月10日。張某于2021年2月13日對5000份股票期權實施行權,當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9.6元/股。
(4)5月份取得財政部發行國債的利息1500元,取得2021年某省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2000元,取得國內乙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利息5000元。
(5)7月9日張某對剩余的股票期權全部實施行權,當日股票收盤價10.8元/股。
(6)1月通過股票交易賬戶在二級市場購進丙上市公司股票100000股,成交價格為每股15元。同年4月因丙上市公司進行2020年度利潤分配取得35000元分紅所得。同年7月張某以每股12.8元的價格將股票全部轉讓。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月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35000+1500-5000)×3%=945(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0×20%-1410=38590(元)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2月第1次行權所得額=5000×(9.6-6)=18000(元)
7月第2次行權所得額=10000×(10.8-6)=48000(元)
股票期權行權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8000+48000)×10%-2520=4080(元)
應納稅額=5000×20%=1000(元)
張某分紅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5000×50%×20%=3500(元)。

劉老師
2022-10-21 13:45:24 977人瀏覽
1.轉讓股票是沒有持有期間的規定,和持有期有關的是持有期間的收益。
2.是有和12月有關的規定,如下規定:
企業所得稅:
持有期間所得: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或者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投資收益:
如果被投資企業是非上市公司,則沒有期限限制,都是免稅的;
如果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則持股12個月以上的,免稅;持股不足12個月的,征稅。
個人所得稅:
持有期間所得: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免稅。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
個人從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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