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有以下兩種方法:
第一種:查賬征稅。
1.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3.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第二種:核定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2.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3.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賬征收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4.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
5.無論是查賬征收的,還是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稅法規定: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相關比例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每個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
(2)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