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張某(獨生子)在某縣投資興辦了A、B兩家個人獨資企業,均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依照稅收法規,張某選擇在A企業扣除投資人基本減除費用。2021年A、B兩家企業經營情況如下:
(1)A企業為裝飾裝修企業,年終決算前賬面銷售收入1000000元,利潤-70000元,在其利潤計算過程中的成本費用包括支付張某每月工資9000元、一次支付女兒奧數學費6000元、招待費10000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8000元。年終決算時發現漏計含稅收入51500元,進行了賬務調整。
(2)B企業為咨詢服務企業,因核算不健全,稅務機關對其采用核定征稅的方法,確定其成本費用支出額為450000元,要求其按20%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
(其他相關資料:張某沒有綜合所得;假定匯算清繳時,張某提交了承擔女兒教育費用和贍養60周歲以上父母的憑證;假設不考慮疫情期間優惠政策及其他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②補繳城建稅和兩個附加=1500×(5%+3%+2%)=150(元)
③張某工資不得稅前扣除,只能做基本費用扣除,則調增應稅所得金額=9000×12-5000×12=48000(元)
④支付張某女兒奧數學費6000元屬于生活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⑤招待費超支調增應稅所得金額=10000-(1000000+50000)×5‰=10000-5250=4750(元)
⑥存貨跌價準備不得稅前扣除。
⑦A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70000+50000-150+48000+6000+4750+8000=46600(元)
投資經營A企業應預繳個人所得稅=46600×10%-1500=3160(元)。
B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50000÷(1-20%)×20%=112500(元)
投資經營B企業應預繳個人所得稅=112500×20%-10500=12000(元)。
①匯總應納稅所得額=46600+112500-24000-12000=123100(元)
②匯總應納稅額=123100×20%-10500=14120(元)
③A企業應納稅額=14120×46600/(46600+112500)=4135.71(元)
A企業應補稅=4135.71-3160=975.71(元)
④B企業應納稅額=14120×112500/(46600+112500)=9984.29(元)
B企業應退稅=12000-9984.29=2015.71(元)。

徐老師
2022-07-01 14:31:38 1081人瀏覽
這里考查的是: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在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 應當減除費用60 000元(5000×12)、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本題中,其他相關資料指出“張某沒有綜合所得”,所以可以扣除生計費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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