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AI智能答疑老師
2025-05-29 14:47:02 132人瀏覽
您提到的括號中的“+10”是指合伙企業(yè)的成本費用中直接捐贈給留守兒童的10萬元不能稅前扣除,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加回來。原本企業(yè)成本費用總額是200萬元,但由于其中10萬元屬于不得扣除的直接捐贈(不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所以實際可扣除的成本費用要調減為190萬元。數學表達式等價于“收入400萬 -(200萬成本費用 -10萬調增)”,最終調整為“400-200+10”,這里的“+10”就是對不可扣除捐贈的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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