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五)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
①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②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③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小臧老師
2022-05-07 15:20:39 951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因為貨物看的是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勞務看的是發生地在境內、不動產看的是不動產所在地在境內,必須都在境內才算在境內銷售貨物、勞務和不動產,不可能完全在境外發生或使用,所以無須對這三項做特別規定,比如不動產,不動產這個房子都在境內了,怎么完全在境外使用呢,這是不可能的;但是服務就有可能完全發生在境外,比如A單位去境外B國考察,B國酒店提供了住宿服務,這個服務就是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但掙的是咱們國家的錢,是否要交我國的稅,這里就要給出界定,您再理解下~~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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