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道綜合題有以下疑問??
(5)分國不分項,為什么計算利潤總額的時候要考慮境外的利得何虧損?這樣計算總感覺和9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沖突?。。?)怎么理解該部分虧損是非實際虧損?
問題來源:
當年發生的部分業務如下:
(1)管理費用中實際發生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180萬元。
(2)銷售費用中發生廣告費支出150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廣告費為100萬元。
(3)財務費用中發生經營利息支出100萬元,為按照10%的年利率向譚某借入的1年期經營性借款的利息,譚某也是該企業的股東,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400萬元。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7%。
(4)企業因安全隱患問題被消防部門處以30萬元行政罰款。
(5)企業通過省政府向目標脫貧地區捐款100萬元;通過紅十字會向水災災區捐款80萬元。
(6)企業購買境外T公司(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1項商標使用權,合同約定應支付T公司使用權費含稅金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企業已使用該商標并在2020年進行無形資產攤銷(已計入相關成本中),但經友好協商,該項使用權費的支付延遲到次年年底支付。
(其他相關資料:①該企業選擇“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式;②境外分支機構A按照甲國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40萬元,但未將所得匯回境內;③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④該企業相關優惠及稅收抵免已辦理必要手續)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銷售(營業)收入的5‰=(8000+1000+600)×5‰=48(萬元),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為4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48=132(萬元)
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利息=400×2×7%=56(萬元)
捐贈扣除限額=470×12%=56.4(萬元)
境外甲國A分支機構所得即便未匯回境內,也應計入該企業當期所得補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224;參考輕一P316

孫老師
2021-07-13 10:43:18 3098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1、因為在境外設立的是“分支機構”,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總分公司需要匯總計算利潤總額,所以第(5)題中,計算利潤總額的時候需要將境外分公司的所得計入~
這里與第(9)題是不沖突的,因為第(9)題先計算的是“該企業當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先不計算境外所得,但是在計算“企業應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將境外所得在我國應繳納的稅款50萬元計入了(境外的虧損不能彌補境內所得),并且減去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40萬元~
第(9)題也可以這樣計算:企業當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8000-7000-300-180+132-100+44+30+23.6+200=849.6(萬元)
該企業應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849.6×25%-40=172.4(萬元)
結果是一樣的~您再理解下~
2、非實際虧損額: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今后在該分支機構的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
(1) 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 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2) 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 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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