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中國居民A公司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A公司核算的2019年度境內外所得情況如下: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
(2)在甲國設有一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9年度,該分公司實現所得200萬元,分公司適用20%稅率,但因處在甲國稅收減半優惠期而向甲國政府實際繳納所得稅20萬元,當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國。
(3)在乙國設有一全資子公司,2019年度從該子公司分回稅后所得323萬元,乙國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乙國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5%。
(其他相關資料:甲國、乙國和我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規定一致;我國與甲國和乙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有饒讓條款;A公司選擇分國不分項抵免方法)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國分支機構所得未匯入我國,是否計入A公司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總額,說明理由。
甲國分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應計入A公司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總額。分支機構不具備利潤分配的職能,不論利潤是否匯入我國,都應并入A公司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教材P546;參考輕一P637
(2)說明分公司在甲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是屬于A公司直接負擔的所得稅還是間接負擔的所得稅。
分公司在甲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屬于A公司直接負擔的所得稅。
參考教材P545;參考輕一P636
(3)計算A公司來自甲國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額。
來自甲國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額=200×25%=50(萬元)。
參考教材P555;參考輕一P643
(4)計算A公司來自乙國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額。
乙國稅后所得還原成稅前所得:
323÷(1-5%)÷(1-15%)=400(萬元)
抵免限額=400×25%=100(萬元)。
參考教材P555;參考輕一P643
(5)假定沒有影響稅額計算的其他因素,計算A公司當年在我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甲國境外優惠饒讓視同納稅=200×20%=40(萬元)
在乙國實際繳納稅款=400-323=77(萬元)
甲國視同已納稅額40萬元小于50萬元的抵免限額
乙國實際已納稅額77萬元小于100萬元的抵免限額
A公司當年境內境外所得在我國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萬元)。
參考教材P559;參考輕一P646

喬老師
2020-09-19 15:30:24 2302人瀏覽
稅收饒讓:
簡單的說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從境外取得所得,前提是我國與境外的這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那么如果我國的居民企業在境外享受了稅收優惠的,在計算境外已納稅額的時候,對于在境外減免的部分也允許在我國享受抵免,認為其在境外是按照規定繳納的稅款,按照沒有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稅款抵免。簡而言之,就是居民企業在國外享受的優惠我們當作沒享受計算抵免限額來進行境外所得稅抵免。
所以可以抵免的金額是40萬元,不是20萬元。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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