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參與分享承包快遞網點經營成果為何屬于“經營所得”?
李某參與分享承包快遞網點的經營成果,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和承包經營成果為什么都屬于“經營所得”?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B,D
答案分析:張某不參與分享國有招待所經營成果,其取得的報酬實質上屬于崗位責任工資,所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李某參與分享承包快遞網點的經營成果,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和承包經營成果都屬于“經營所得”。

小張老師
2020-08-27 18:20:19 1142人瀏覽
因為該快遞網點的經營成果歸李某所有,可以簡單理解為自己做自己的老板,那么就不存在老板給自己開工資的情況了,稅法中認為該筆工資屬于李某自己的經營所得,不能巧立名目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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