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4-08-12 19:07:56 1020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稅法允許的一種特殊的稅務處理方式。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1)債務重組
重組方式 |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除上述條件以外) | 特殊性稅務處理 | |
債務重組 | 一般 | 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 | 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5年遞延) |
債轉股 | —— | 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
(2)股權收購及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 | 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舊股換新股) |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新股換舊股) | ||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 ||
資產收購 | 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非股權支付所對應的收益要確認所得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例題】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萬股,為了將來有更好的發展,將80%的股權讓乙公司收購,然后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7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648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720萬元。假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條件,此項業務的應稅所得為多少?
【解析】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計算思路如下:
(1)從股權收購比重以及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額的比重看是否適用于特殊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比重=80%,大于規定的50%;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額的比重=6480/(6480+720)=90%,大于規定的85%;適用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2)計算公允價值中的高于原計稅基礎的增加值=1000×80%×(9-7)=1600(萬元)
(3)計算非股權支付比例=720/(6480+720)=10%
(4)股權支付額對應的所得不確認損益,但是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收益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1600×10%=160(萬元)。
(3)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合并 | 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 |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 ||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 ||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
(4)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分立 | 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 ||
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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