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某上市公司為生產節能環保設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3月,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幫其辦理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計師事務所得到該公司2019年的業務資料如下:
(1)境內的收入與支出: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11700萬元,發生的產品銷售成本2114.25萬元,發生的稅金及附加386.14萬元,發生的銷售費用600萬元、管理費用500萬元(含業務招待費106.5萬元)、財務費用400萬元。取得營業外收入312萬元、投資收益457萬元。
(2)全年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為3000萬元,含向本公司安置的5名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薪金15萬元,已計入成本費用中。
(3)全年成本費用中包含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45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90萬元、撥繳的工會經費40萬元。
(4)2月11日,轉讓一筆國債取得收入105.75萬元,已將轉讓所得計入投資收益。該筆國債系2018年2月1日從發行者手中以100萬元購進,期限為3年,固定年利率3.65%。
(5)4月6日,為總經理配備一輛轎車并投入使用,支出不含稅價款52.8萬元(該公司確定折舊年限4年,凈殘值率5%,不考慮其他稅費)。會計師事務所發現此項業務尚未進行會計處理。
(6)8月10日,公司研發部門立項進行一項新產品開發設計。截至年末,共計支出并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為68萬元(其中委托境外單位研發的研發費用20萬元)。
(7)9月12日,轉讓其代公司前三大自然人股東持有的因股權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40萬元。但因歷史原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且不能準確計算該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已全額記入投資收益。
(8)公司設在海外甲國的營業機構,當年取得稅前所得折合人民幣360萬元,該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5%,按規定已在該國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該國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我國稅法規定一致。
(9)公司2019年已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1957.25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該公司發生業務招待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106.5×60%=63.9(萬元)
當年銷售收入的5‰=11700×5‰=58.5(萬元)
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58.5(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6.5-58.5=48(萬元)
參考教材P222;參考輕一P247
(2)計算該公司支付殘疾人工資薪金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15×100%=15(萬元)
參考教材P251;參考輕一P275
(3)計算該公司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職工福利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450-3000×14%=30(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90萬元小于允許扣除的限額240萬元(3000×8%),不用調整。
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小于允許扣除的限額60萬元(3000×2%),不用調整。
三項經費共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參考教材P219-P220;參考輕一P243-P244
(4)計算該公司國債轉讓收入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100×(3.65%÷365)×375=3.75(萬元)
參考教材P214-P215;參考輕一P237
(5)計算該公司車輛購置業務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額。
車輛屬固定資產,應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計提折舊,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2.8×(1-5%)÷4×(8÷12)=8.36(萬元)
參考教材P230;參考輕一P259
(6)計算該公司研發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委托境外研發費用=20×80%=16(萬元)<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68-20)×2/3=32(萬元)
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8-20)+16]×75%=48(萬元)
參考教材P251;參考輕一P278
題目剖析:
考查重點:本題考查的是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解題方向: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在計算加計扣除時,允許加計扣除金額=基數×75%,該基數=min[境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80%,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
本題關鍵點: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基數的確定。
(7)計算該公司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若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憑證,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可以按照收入的15%確定,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40×15%=36(萬元)
參考教材P210;參考輕一P233
(8)計算該公司2019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
2019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1700-2114.25-386.14-600-500-400+312+457+48-15+30-3.75-8.36-48-36=8435.5(萬元)
參考教材P258;參考輕一P283
(9)簡述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并說明對在甲國的營業機構已經在甲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進行國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處理?
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對甲國的營業機構已經在甲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從當期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8435.5+360)×25%×[360÷(8435.5+360)]=90(萬元)
已在甲國繳納=360×27.5%=99(萬元),超過抵免限額的9萬元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參考教材P545;參考輕一P637
題目剖析:
考查重點:本題考查的是境外已納稅額的抵免。
解題方向:境外所得如果全額在境內繳稅的話,會造成重復征稅,所以用抵免法避免重復征稅。抵免限額是指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率計算的應該在我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是境外繳納稅額可以在境內抵免的最高限額。本題中,抵免限額為90萬元,在境外繳納稅額99萬元,按照90萬元抵免即可。
本題關鍵點:抵免限額和可抵免稅額的計算。
(10)計算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額。
該公司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實際補繳企業所得稅=(8435.5+360)×25%-90-1957.25=151.63(萬元)。
參考教材P258;參考輕一P283

孔老師
2020-10-11 15:09:00 9510人瀏覽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 定 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按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 10%抵免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中結轉抵免。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該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的話,投資額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如果進項稅不得抵扣的話,投資額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如果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投資額是指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本題沒有涉及購置環保設備等,所以不涉及抵扣稅額的問題。
您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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