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為什么不計入招待費扣除限額基數?
請問老師,關于財產轉讓,為什么不進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作為計提招待費的計數?
問題來源:
【特別關注】準確確定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以“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收入核算但所得稅上應當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含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租金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等。
視同銷售收入: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處理,但按照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有: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除外),利息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部分收入。

孔老師
2020-12-01 12:59:02 3836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因為對于一般的企業來說,財產轉讓屬于非日常經營活動,財產轉讓所得一般計入資產處置損益或營業外收入科目,所以不屬于計算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計算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基數=銷售(營業)收入=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收入。
您再理解一下~~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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