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貨物分配給股東會計上是否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老師,本題的答案和答疑認為將自產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會計上應當確認收入,結轉成本,這樣就是不存在稅會差異的。但是在增值稅那一章,我們有視同銷售的情形,其中有一條就是“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給股東和投資者,和無償贈送,都要視同銷售”,在企業所得稅這一章,同樣有視同銷售的情形,“將資產用于股息分配要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說明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稅法上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和支出,這樣是有稅會差異的。這題將自產貨物分配給股東,如果按照視同銷售,應該做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應該調增會計利潤,并且也會影響到廣宣費和招待費的計算。為什么答案認為會計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呢?為什么不視同銷售?我不知道我哪里理解錯了,麻煩老師詳細講一下,謝謝老師。
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4-07-26 14:27:24 718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您的理解有些偏差哈。
首先,將自產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確實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中,都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但這并不意味著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視同銷售是稅法規定,會計上確認收入是按照“會計相關規定”)
在會計準則中,當企業把自產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時,會計上需要確認收入和結轉相應的成本。所以,在這個題目中,將自產藥品分配給股東,會計上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是正確的處理。
而稅法上的視同銷售,主要是從稅收公平和防止稅收漏洞的角度出發,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要視為已經實現了銷售,從而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款。但這并不影響會計上的處理。
因此,這個題目中,將自產貨物分配給股東,在會計上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同時在稅法上也視同銷售,需要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并不存在稅會差異,也不需要調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至于廣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在計算限額的時候我們是要考慮主營業務收入(會計角度)、其他業務收入(會計角度)、視同銷售的收入(稅法角度)作為計算限額的基數的~(但是如果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中已經包括“稅法上”視同銷售收入的話,那么就不用額外再加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收入了)
本題業務(1)由于會計未作賬務處理,所以86000萬元沒有包括稅法視同銷售收入450萬元,所以計算廣宣費和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基數要另外加450萬元。如果業務(1)正常作了賬務處理的話,那么會計上“營業收入”就應該是包括收入450萬元的
總的來說,您誤解了視同銷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處理差異。在會計上,我們根據“會計規定”來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而在稅法上,我們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來計算和繳納稅款。這兩者并不矛盾。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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