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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房產稅法
談古論今
房產稅是根據房產價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一種稅。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房產稅的稱謂也有所不同,如家庭稅、房屋稅、不動產稅等。
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為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灶稅”“煙囪稅”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為確定負擔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8月頒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城市中的房屋及占地合并征收房產稅和地產稅,稱為城市房地產稅。
實行改革開放以后,1984年10月,國務院決定對國內企業單位恢復征收房產稅。
當時考慮土地歸國家所有,不允許買賣,原房地產稅的稅名與征收對象內涵已名不符實,故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劉老師
2022-06-17 12:27:14 342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不屬于重復征稅。這里是兩個環節,一個是轉讓環節,一個是保有環節,受讓方要繳納契稅,是因為在轉讓的過程中,受讓方獲得了一處房產,所以要交稅。而在以后的期間,受讓方變成了這個房產的所有人,這個所有人就持有了房產,或者是自用或者是出租,此時是房產的保有環節,所以所有人因為這個房產自己受到了益處,所以要繳納房產稅。房產稅的房產原值確實包含地價款。因為房子和地通常是一體的,所以認為房產的價值應該包含土地的價值,故在計算原值的時候是包含土地價值的。
所以從環節上看二者是不重復征收的。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有問題隨時溝通~祝您輕松過關~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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