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如何影響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得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除退還的增值稅

孔老師
2020-01-06 13:48:57 9685人瀏覽
對于計算出的期末留抵稅 額,不需要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而是在計稅依據中進行剔除。
【舉例說明】某市甲公2018年7月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10萬元,上月賬面期末留抵稅額40萬元,假設不符合退還留抵稅額的相關規定。該公司7月份應申報繳納增值稅=80-10-40=30萬元。同時7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0×7%=2.1萬元。如果上月的留抵稅額40萬元符合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政策,已在7月申請退還,則7月應納增值稅稅額=80-10=70萬元,由于該公司繳納了7月份的增值稅70萬元,還應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根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的政策規定,允許該公司將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40萬元從當期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所以當月應納城建稅=(70-40)×7%=2.1萬元。 司
您再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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