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如何確定在60%到70%之間?
這里我有困惑,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如果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到70%之間,最低計稅價格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這種情況下,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一定更大啊,有必要核定嗎
問題來源:
計稅方式 | 計稅依據 | |
從價計稅「同“增值稅”」 | 包含 | ①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②消費稅;③白酒的“品牌使用費” |
不包含 | ①增值稅;②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③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 |
換算 | 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征收率) | |
從量計稅 | ①銷售→銷售數量;②自產自用→移送使用數量;③委托加工→收回數量;④進口→海關進口核定數量(只有黃酒、啤酒、成品油) | |
復合計稅 | 銷售額+銷售數量(只有白酒、卷煙) |


包裝物押金 | 收取時 | 逾期時 | |||
增值稅 | 消費稅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酒、成品油以外的應稅消費品 | × | × | ? | ? | |
酒 | 啤酒、黃酒 (成品油參照適用) | × | × | ? | × |
啤酒、黃酒以外酒類 | ? | ? | × | × |

情形 | 稅務處理 | |
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 | 分別核算 | 分別計稅 |
未分別核算 | 從高適用稅率 | |
將不同稅率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 | 一律從高適用稅率 |


稅種 | 向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移送時 | 門市部對外銷售時 | |
消費稅 | × | ? | |
增值稅 | 同一縣市 | × | ? |
非同一縣市(跨縣市) | ? | ? |
稅種 | 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 |
消費稅 | 最高銷售價格 |
增值稅 | 平均銷售價格 |
項目 | 具體內容 | |
核定范圍 | 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 |
核定公式 | 最低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 |
計稅依據 | 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按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 |
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孰高原則) | 實際銷售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按實際銷售價申報納稅 | |
實際銷售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按最低計稅價申報納稅 |

項目 | 具體內容 |
核定主體 | ①先選: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規定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②后選:省級稅務局核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外的白酒 | |
核定標準 |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統一調整為 60% |
運用 | 孰高原則:實際售價 VS 最低計稅價格,誰高選誰 |
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售價持續上漲或下降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 2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具體情形 | 計稅方法 | |
兼營金銀及非金銀首飾 | 分別核算 | 分別計稅 |
未分別核算 | 從高適用稅率(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照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 |
組成成套銷售 | 按銷售額全額計稅 | |
連同包裝物銷售 | 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稅 | |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 | (1)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 (2)受托方沒有同類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納稅 | |
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 | 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差額」「同“增值稅”」 |
類型 | 銷售額 |
一般貨物 | 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全額」 |
金銀首飾 | 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差額」 |

喬老師
2024-08-18 17:10:07 3124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是有必要核定的,其實這個政策中核定范圍和確定最低計稅價格用到的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是不同的。是兩個數。
70%和60%說的不是一回事兒:70%是需要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情形,60%是核定標準,且兩者的基數也不同。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就需要核定它的最低銷售額。
核定的時候按銷售單位上月對外銷售平均價格的60%進行核定。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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