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依據為何不能用海關審定價格?
問題來源:
小汽車生產企業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相關業務如下:
(1)銷售100輛電動小汽車,不含稅銷售價格18萬元/輛,款項已收訖。
(2)將80輛A型燃油小汽車以“以物易物”方式與物資公司乙換取生產資料,A型車曾以不含稅銷售價格25萬元/輛、28萬元/輛進行銷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銷售100輛B型燃油小汽車給貿易公司丙,不含稅銷售價格11萬元/輛,本月發出100輛并辦妥托收手續。
(4)當月丙貿易公司將上述100輛小汽車全部出口,海關審定的離岸價格為14萬元/輛。
(其他相關資料:A型小汽車消費稅稅率5%,B型小汽車消費稅稅率3%)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說明業務(1)甲企業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及體現的稅收政策導向。
電動汽車不屬于“小汽車”征稅范圍,甲企業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體現的稅收政策導向:為扶持電動汽車為代表的新能源汽車產業,倡導綠色能源,促進汽車行業節能減排。
(2)計算業務(2)甲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
甲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28×80×5%=112(萬元)。
(3)說明業務(3)甲企業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屬月份,并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
①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所以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本月”,即“2021年4月”。
②甲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1×100×3%=33(萬元)。
(4)判斷丙貿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稅并退還消費稅政策,如能享受該政策請計算應退稅額。
①丙貿易公司可以享受消費稅免稅并退稅政策。
②應退稅額=11×100×3%=33(萬元)。

王老師
2023-05-14 02:58:57 3128人瀏覽
您可以這樣理解,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是從生產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這個應稅消費品所負擔的消費稅是生產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時繳納的消費稅,所以,生產企業交了多少就給退多少。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不能按海關審定的離岸價格確定作為退稅依據,因為出口可能價格比他購進的時候價格高,按離岸價格就多退了消費稅,但是其實際在境內并沒有負擔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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