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心巧克力為何不在約定時間計算消費稅?
酒心巧克力采用賒銷方式,根據規定賒銷方式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時間,為什么答案上在9月計算了消費稅呢?
問題來源: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9月經營狀況如下:
(1)生產食用酒精一批,將其中的50%用于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3萬元。
(2)將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劑調制成38度的配制酒,當月全部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8萬元、稅額2.34萬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將10%的葡萄酒用于生產酒心巧克力,采用賒銷方式銷售,不含稅總價為20萬元,貨已經交付,合同約定10月31日付款。
(4)將剩余90%的葡萄酒對外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6萬元、稅額4.68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企業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萬元,其他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本題的核心考點是將應稅消費品(葡萄酒)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酒心巧克力)的行為,需要繳納消費稅,但沒有離開本企業增值稅鏈條而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采取賒銷方式銷售酒心巧克力,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故在10月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王老師
2021-08-24 15:08:17 1863人瀏覽
酒心巧克力不是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非應稅消費品的,在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所以是當月繳納消費稅。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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