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9月經營狀況如下:
(1)生產食用酒精一批,將其中的50%用于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稅額1.3萬元。
(2)將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劑調制成38度的配制酒,當月全部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8萬元、稅額2.34萬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將10%的葡萄酒用于生產酒心巧克力,采用賒銷方式銷售,不含稅總價為20萬元,貨已經交付,合同約定10月31日付款。
(4)將剩余90%的葡萄酒對外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6萬元、稅額4.68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企業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萬元,其他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業務(1)應繳納的消費稅。
(1)應納稅額為0,酒精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2)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
(2)應納的消費稅=18×10%=1.8(萬元)
(3)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
(3)應納的消費稅=36÷90%×10%×10%=0.4(萬元)
(4)計算業務(4)應繳納的消費稅。
(4)應納的消費稅=36×10%=3.6(萬元)
(5)計算該企業9月應繳納的增值稅。(2016年考題改編)
(5)應納的增值稅=1.3+2.34+4.68-8=0.32(萬元)。
本題的核心考點是將應稅消費品(葡萄酒)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酒心巧克力)的行為,需要繳納消費稅,但沒有離開本企業增值稅鏈條而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采取賒銷方式銷售酒心巧克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故在10月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馬老師
2020-06-20 15:17:23 8120人瀏覽
將10%的葡萄酒用于生產酒心巧克力,酒心巧克力是非應稅消費品,所以這部分葡萄酒在移送生產酒心巧克力的時候就要繳納消費稅,你說的那個20萬是酒心巧克力的售價,酒心巧克力是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的,不能用20萬元計算消費稅,所以這個時候要按照業務(4)的價格計算葡萄酒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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