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境外購買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為何不可抵扣?
7小問,也就相當于從境外購買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為什么不可以抵扣呢 ?是因為是支付方承擔嗎 ?為什么計算代扣代繳的稅額不用價稅分離?老師,把原理講一下,謝謝
問題來源:
位于市區的某集團總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擁有外貿進出口資格。2019年6月經營業務如下:
(1)內銷一批服裝,向客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金額欄中分別注明了價款300萬元、折扣額30萬元。
(2)取得統借統還利息收入50萬元、保本理財產品利息收入10.6萬元。
(3)轉讓其100%控股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初始投資成本2000萬元,轉讓價5000萬元。
(4)在境內開展連鎖經營,取得含稅商標權使用費106萬元。
(5)轉讓位于市區的一處倉庫,取得含稅金額1040萬元,該倉庫2010年購入,購置價200萬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6)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一臺使用過的設備,當年采購該設備時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含稅金額10.3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7)聘請境外公司來華提供商務咨詢并支付費用20萬元,合同約定增值稅由支付方承擔。
(8)進口3輛廂式貨車,關稅完稅價格40萬元/輛;其中一輛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其余兩輛待售。
(9)發生其他無法準確劃分用途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22.6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為13%,進口廂式貨車的關稅稅率為15%,當月未取得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進口業務當月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述業務涉及的相關票據均已申報抵扣。統借統還業務中,集團總部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利息)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業務(2)的銷項稅額=10.6÷(1+6%)×6%=0.6(萬元)
理由: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進口廂式貨車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40×(1+15%)×10%=4.6(萬元)
進口廂式貨車應繳納的增值稅=40×3×(1+15%)×13%=17.94(萬元)
進口廂式貨車應繳納的關稅、車輛購置稅和增值稅額合計=18+4.6+17.94=40.54(萬元)

劉老師
2021-08-12 15:42:55 5683人瀏覽
1.因為沒有說明取得完稅憑證,所以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2.增值稅進項稅是憑票抵扣的,所以只有取得完稅憑證,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因為這里約定增值稅由支付方承擔的,所以支付方支付給境外公司的費用,不需要含增值稅,所以20萬是不含稅的,也就是不需要價稅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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