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稅?
這個題目第2問跟第1問有什么不同呢?都是銷售自己用過的固定資產,第2問從哪能看出來已經抵過進項稅額了呢?用13%
問題來源:
【例題4】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2018年12月銷售購于2008年10月份的設備一臺,取得含稅收入59000元(未放棄減稅優惠);
(2)2019年4月銷售購于2012年12月份的設備一臺,取得含稅收入59000元。
要求:分別計算上述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答案】
(1)應納增值稅=59000÷(1+3%)×2%=1145.63(元)
(2)銷項稅額=59000÷(1+13%)×13%=6787.61(元)。

小臧老師
2020-04-20 14:58:07 4098人瀏覽
主要是看這個轉讓的設備當初是什么時候購進的;
對于一般的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對于小汽車、摩托車、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即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購進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采用適用稅率(13%)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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