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C
答案分析:選項AB: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在A國的已納稅額=600×20%=120(萬元),在B國的已納稅額=400×30%=120(萬元)。選項C:采用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A國的抵免限額=600×25%=150(萬元)>120萬元,需在我國補稅=150-20=30(萬元);B國的抵免限額=400×25%=100(萬元)<120萬元,不需在我國補稅;所以采用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國繳納30萬元企業所得稅。選項D:采用不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AB兩國合計抵免限額=(600+400)×25%=250(萬元)>240萬元(120+120),需要在我國補稅=250-240=10(萬元)。

王老師
2020-09-17 17:52:16 13753人瀏覽
1.納稅人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即:境外同一國家不同項目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是不同國家的盈虧不得跨國彌補。——不得內補外,也不得外補外。
2.納稅人可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可以抵減其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不可以抵減我國境內的所得。——不得內補外,可以外補外。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案例】
中國居民A企業2014年度境內外凈所得為160萬元。其中,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設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設在乙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A企業當年度從乙國取得利息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調整計算該企業當年度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要分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分國不分項方法:
A企業當年度境內外凈所得為160萬元,依據境外虧損不得在境內或他國盈利中抵減的規定,其發生在乙國分支機構的當年度虧損額300萬元,僅可以用從該國取得的利息60萬元彌補,未能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240萬元,不得從當年度企業其他盈利中彌補。因此,相應調整后A企業當年境內、外應納稅所得額為: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甲國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乙國應納稅所得額=-300+60=-240萬元;
A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400萬元。
A企業當年度境外乙國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共240萬元,允許A企業以其來自乙國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2)不分國不分項方法:
在不分國不分項方法下,境外乙國分支機構的虧損,可以由甲國分支機構的盈利彌補,所以境外總的虧損為140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00-300+60=-140(萬元);
A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300萬元。
A企業當年度境外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共140萬元,允許A企業以其來自境外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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