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購進的汽車零部件是否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8月購進一批汽車零部件尚未領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0萬元,增值稅65萬元。企業擬選擇將其在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個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嗎?
問題來源:

徐老師
2024-08-18 13:56:25 464人瀏覽
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哈,購進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的是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的,但是本題購進的是汽車零部件,這是企業的生產材料,不是設備、器具,所以不符合單位價值500萬以內一次性扣除的優惠政策,所以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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