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化工產品的公司(屬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型企業),2022年全年主營業務收入2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300萬元,營業外收入100萬元,資產處置收益94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14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460萬元,營業外支出210萬元,稅金及附加240萬元,銷售費用500萬元,管理費用130萬元,財務費用105萬元;取得投資收益282萬元,其中來自境內非上市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收入100萬元。公司自行核算的利潤總額為2077萬元。 當年發生的部分業務如下:
(1)將從發行者購進的一筆一年期國債售出,取得收入314萬元。售出時持有該國債244天,該筆國債的買入價為300萬元,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該公司已將14萬元計入投資收益。
(2)將10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取得股權對價238.5萬元,取得現金對價26.5萬元。該筆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80萬元,轉讓時的公允價值為265萬元。該子公司的留存收益為50萬元。此項重組業務已辦理了特殊重組備案手續。
(3)撤回對境內某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取得85萬元,其中含原投資成本50萬元,另含相當于被投資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15萬元。
(4)當年發生廣告費支出48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廣告費65萬元。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未取得合法票據。當年實際發放職工工資300萬元,其中含福利部門人員工資20萬元;除福利部門人員工資外的職工福利費總額為44.7萬元,撥繳工會經費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支出9萬元。
(5)當年自境內關聯企業借款1500萬元,年利率7%(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支付全年利息105萬元。關聯企業在該公司的權益性投資金額為500萬元。該公司不能證明此筆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實際稅負高于關聯企業。
(6)當年轉讓一項賬面凈值為300萬元的專利技術,轉讓收入為1200萬元,該項轉讓已經省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計算所得時,不考慮相關稅費)。
(7)該公司是當地污水排放大戶,為治理排放,當年購置520萬元的污水處理設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投入使用,當年已按會計規定計提折舊26萬元;同時為其他排污企業處理污水,當年取得收入30萬元,相應的成本為13萬元。該設備屬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設備,為其他企業處理污水屬于公共污水處理。
(其他相關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方式計稅,相關優惠已辦理必要手續)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業務(1)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業務(2)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業務(3)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7)分別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可抵免的應納稅額。
(8)計算該公司2022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答案及解析】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應予調減。
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300×(5%÷365)×244=10.03(萬元)。
(2)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265-180)×(26.5÷265)=8.5(萬元)。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65-180)-8.5=76.5(萬元)。
(3)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
(4)①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基數=2500+1300=3800(萬元),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額=3800×15%=570(萬元),當年發生的480萬元廣告費可全額扣除,并可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廣告費65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5萬元。
②業務招待費未取得合法票據的20萬元不得扣除,納稅調增;剩余10萬元(30-20),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1=3800×5‰=19(萬元),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2=10×60%=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6=4(萬元);最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4=24(萬元)。
③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限額=(300-20)×14%=39.2(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44.7)-39.2=25.5(萬元)。
④可以扣除的工會經費限額=(300-20)×2%=5.6(萬元),可全額扣除。
⑤可以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限額=(300-20)×8%=22.4(萬元),可全額扣除。
綜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5-24-25.5=15.5(萬元)。
(5)可扣除的借款利息=500×2×5%=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5-50=55(萬元)。
(6)技術轉讓所得=1 200-300=90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900-500)÷2=500+200=700(萬元)
(7)可以抵免的應納所得稅額=520×10%=52(萬元)。
可以免稅的所得額=30-13=17(萬元)。
新購入固定資產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20×50%-26=234(萬元)。
合計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7+234=251(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2077-10.03-76.5-15-15.5+55-700-251-100=963.97(萬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963.97×25%-52=188.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