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詳細解析一下
問題來源:

王老師
2024-08-13 09:54:49 453人瀏覽
業務(6)的會計分錄是正確的,但是站在企業所得稅的角度,稅法上應該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所以形成了稅會差異,要進行納稅調整。
意思是制造企業賒銷汽車,一共應收賬款是800+104=904,所以甲公司一共欠款904萬元,然后甲公司用汽車配件償還,相當于甲公司先把汽車配件賣了,然后用賣了的錢來還款,賣配件取得的收入是750+97.5=847.5萬元,用847.5償還904萬元,對于甲公司來說少還了904-847.5=56.5,所以甲公司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是56.5萬元。
制造企業取得的配件計稅基礎就是配件的公允價值750萬元,因為甲公司已經就750確認了收入,所以取得配件的制造企業可以確認計稅基礎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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