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發生下列業務: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A牌卷煙180箱,銷售額650萬元,合同約定當月收取貨款的70%,實際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B牌卷煙80箱,取得銷售額380萬元。
(2)進口一批煙絲,貨物成交價300萬元,甲卷煙廠另行承擔并支付運抵我國口岸前的運費和保險費支出8萬元。
(3)將200箱B牌卷煙移送給下設的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門市部當月將其對外銷售,取得銷售額900萬元。
(4)外購一批煙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165萬元,稅額21.45萬元;當月領用80%用于連續生產卷煙。
(5)稅務機關檢查發現,2019年3月甲廠接受乙廠委托加工一批煙絲,甲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已知乙廠提供煙葉的成本95萬元,甲廠收取加工費20萬元,乙廠尚未銷售收回的煙絲。
(其他相關資料:以上銷售額和費用均不含增值稅,A牌、B牌卷煙均為甲類卷煙,甲類卷煙增值稅稅率13%,消費稅稅率56%加每箱150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進口煙絲關稅稅率1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業務(1)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額=(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萬元)。
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484×30%=145.2(萬元)。
進口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484×13%=62.92(萬元)。
業務(2)合計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額=145.2+62.92=208.12(萬元)。
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額=900×56%+200×150÷10000=507(萬元)。
乙廠應補繳的消費稅=(95+20)÷(1-30%)×30%=49.29(萬元)。
②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受托方未按照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對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張老師
2021-07-04 06:07:21 3263人瀏覽
1、消費稅按生產領用抵扣,沒有領用不能抵扣。
2、即使可以抵扣,也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和銷售不能一一對應,是整體減。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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