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何不同?增值稅用平均價格,消費稅用最高價格?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
答案分析:選項AB: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消費稅;選項CD: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馮老師
2022-06-20 02:47:06 5626人瀏覽
首先,增值稅是以平均價格計稅,這是因為增值稅是對課稅對象普遍征收的稅種,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道道增值,道道征稅,所以為了公平合理起見,在稅收過程中遵循著“一視同仁”的觀念,無論是換、抵、投還是其他業務,均應以平均價計稅,這樣做既合理,也符合增值稅的特點;同時道道征收的特點使得增值稅的繳稅環節發生了變化,但是就貨物本身涉及的稅款最終會全部上繳國家,因此不需要以最高價格計稅。
其次,消費稅是以最高銷售價格計稅,這是因為消費稅單一環節計稅,為了避免企業通過訂立合同或會計核算等方式,少計銷售價格,以達到減少交稅的目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抵投,稅法規定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最后,所得稅中是以公允價值計稅的,所得稅中的公允價值指的是交易雙方為了達成交易所采用的價格,這比較符合實際,價格太高無法達到交易,價格太低又對銷售方不利,所以一般而言與市場上的平均價格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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