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如何抵扣消費稅?
(2)第一問組完價出來的價格是50萬元,第二問銷售價格是70萬元,能看懂高于受托方價格出售,但是不明白答案中為什么70×4%要減去2×80%是什么意思為什么不是100%,已代扣代繳的消費稅不是100%嗎
問題來源:
(1)委托乙廠加工一批鉛蓄電池,甲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43萬元。當月乙廠將加工完畢的電池交付甲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加工費5萬元,乙廠無同類鉛蓄電池銷售價格。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電池8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70萬元,將其余的20%用于車間照明。
(3)將自產的A牌電池90%以賒銷方式對外銷售,合同約定不含稅銷售額45萬元、6月28日收取全部貨款,但由于購買方資金周轉緊張,當月僅收到20萬元貨款。另將剩余的10%的A牌電池贈送給客戶推廣產品。
(其他相關資料:電池消費稅稅率為4%)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回答下列問題。
應納消費稅=70×4%-2×80%=1.20(萬元)。
應納消費稅=45/90%×4%=2(萬元)
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孔老師
2020-09-25 18:13:47 7433人瀏覽
注意哦: 如果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加價出售,在計算消費稅的同時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環 節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但是這里是按銷售比例抵扣的,即本題銷售了80%,所以抵扣的也是80%。
您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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