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納稅選擇權問題解析:何種情況下有選擇權?
老師,個體工商戶在第2條里說有選擇權,在手寫總結里又說個體戶沒有選擇權,這不矛盾么?
問題來源:

劃分標準 | 小規模納稅人 | 一般納稅人 |
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 (含500萬元)以下 | 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 | |
【提示】年應稅銷售額是指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
銷售額的范圍 | ①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②按規定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③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 |
不得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 ①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②按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 |
登記的時限 | 納稅人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辦理資格登記手續 | |
生效之日 | 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






高老師
2024-03-25 12:09:00 299人瀏覽
1.在講義中提到的第2條里,提到的“非企業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有選擇權。
這里是針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個體工商戶,這里有選擇權,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也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但在后面的手寫總結里,是針對一般的個體工商戶:(即沒有特殊強調,不屬于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個體工商戶)
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此時沒有選擇權,應當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相關答疑
-
2024-09-25
-
2024-07-24
-
2024-06-25
-
2023-08-22
-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