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善意第三人問題解析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這兩句話是否有些矛盾呢?第一句說非善意的除外。
問題來源:
【考點21】動產的抵押(★★★)(P68)
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2.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劉老師
2021-07-15 12:03:24 3767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同學,您好:
是不矛盾的,第一句話說的是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時的情形,因為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善意,抵押權人就可以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句話說的是正常情形下,以動產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這里的買受人沒有善意與不善意之分,只要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就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這是在兩種情形下的不同的法律規定,不是矛盾的哦~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歡迎繼續交流哦~祝考試順利,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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