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情形1 | 王某的戒圈此前已向乙公司設定抵押 | 寶石戒指歸李某所有,李某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2000元,乙公司的抵押權在賠償金2000元上存續 |
情形2 | 李某的寶石此前已向丙公司設定抵押 | 寶石戒指歸李某所有,李某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2000元,丙公司的抵押權及于寶石戒指,即抵押權實現時可將寶石戒指拍賣、變賣,但就增加的2000元價值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李老師
2024-06-16 08:22:45 265人瀏覽
這個增加的2000元,指的是在情形2中,當李某的寶石(價值60000元)與王某的戒圈(價值2000元)被誤鑲為寶石戒指后,這個寶石戒指的總價值相比原先李某單獨的寶石增加了2000元。這部分增加的價值來源于王某的戒圈。所以,當這個寶石戒指被拍賣或變賣時,雖然丙公司(李某的債權人)對寶石有抵押權,可以就寶石戒指的拍賣或變賣價款優先受償,但是就這增加的2000元部分,丙公司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這2000元應當被視為王某對寶石戒指的貢獻,因此在抵押權實現時,這部分價值應被特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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