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3.抵押物的從物
(1)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物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前,抵押權效力及于從物;
(2)從物產生于抵押權設立后,抵押權效力不及于從物,但在抵押權實現時可一并處分。
4.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權順位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提示
“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屬于抵押財產的代位物,抵押權可以在抵押財產的代位物上繼續存續,但根據“物權客體特定原則”,這些代位物應當滿足特定化要求(采取提存、特戶封存等措施,避免混同于抵押人的其他財產)。
5.添附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
(1)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財產的補償金;
(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抵押權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3)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額。
6.約定范圍VS登記范圍
不動產登記簿就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所作的記載與抵押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登記簿的記載確定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事項。

蔡老師
2022-10-03 12:49:05 821人瀏覽
是有區別的,這里這針對的知識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且無需提供什么證明。而“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適用的情形也是不同的。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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