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情形1 | 王某的戒圈此前已向乙公司設定抵押 | 寶石戒指歸李某所有,李某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2000元,乙公司的抵押權在賠償金2000元上存續 |
情形2 | 李某的寶石此前已向丙公司設定抵押 | 寶石戒指歸李某所有,李某應向王某支付賠償金2000元,丙公司的抵押權及于寶石戒指,即抵押權實現時可將寶石戒指拍賣、變賣,但就增加的2000元價值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李老師
2024-03-28 16:54:49 284人瀏覽
您提到的“抵押權不因抵押物發生添附受影響”是指在抵押物上新增了其他物質或價值時,原有的抵押權不受這些新增部分的影響。
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概念:假設一個人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車抵押給銀行貸款5萬元。后來,這個人在車上加裝了一些高價值的音響設備,使得車的總價值上升到了12萬元。根據“抵押權不因抵押物發生添附受影響”的原則,即使車的價值增加了,銀行對這個車的抵押權依然僅限于最初的5萬元貸款,而不會擴展到后來增加的音響設備的價值部分。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保護抵押權人的權益,防止因為抵押物價值的增加而導致抵押權范圍的擴大,從而可能給抵押權人帶來額外的風險。同時,這個原則也保證了抵押人在抵押物上的其他權益不會因為抵押權的存在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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