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問的答案和和解協議的效力第二點不沖突嗎?為什么?
經濟法(2024)>基礎班-馬兆瑞>重整與和解制度(3)、破產清算(1)>12分32秒>講義段ID: 8531398
第三問的答案和和解協議的效力第二點不沖突嗎?為什么?
問題來源:


李老師
2024-06-12 22:06:16 173人瀏覽
和解協議一旦通過并生效,確實對所有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這是和解協議效力的體現。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在和解協議生效后,未申報的債權人就不能再申報債權了。
在和解程序中,允許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和解協議草案付諸表決后繼續申報債權,這是為了保護這些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雖然他們無權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但他們的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且有機會在后續的程序中得到確認和清償。
因此,第三問的答案“丙公司有權申報債權”與“和解協議對所有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這一點并不沖突。前者是關于債權申報的規定,后者是關于和解協議效力的規定,兩者各自獨立且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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