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3.和解協議的終止
(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
(3)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
①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
②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③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但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其原債權所受的和解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4.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小結
破產重整VS破產和解
破產重整 |
破產和解 |
||
能否提前啟動 |
√ |
× |
|
申請人 |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 (2)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其他債權人 |
債務人 |
|
草案制定人 |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債務人 (2)其他情況:管理人 |
債務人 |
|
草案提出時間 |
6個月+3個月 |
提出申請的同時 |
|
決議規則 |
分組表決 |
不分組 |
|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
人民法院批準 |
人民法院認可 |
||
能否強制批準 |
√ |
× |
|
是否約束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 |
√ |
× |
|
對誰有約束力 |
債務人 |
√ |
√ |
債權人 |
全體債權人 |
和解債權人 |
|
保證人 |
× |
× |

張老師
2022-06-10 11:43:27 750人瀏覽
和解協議是債權人對債權做出的讓步,如果已經做出讓步的協議還是因為債務人的欺詐,人民法院裁定無效,這更加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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