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制度及決議方式詳解
答案上說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開條件、決議規則未提出強制性要求,那么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上述決議是否有強制性要求?
問題來源:
下列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正確答案:A,B,C,D
答案分析:
(1)選項A:不論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均未要求董事人數須為單數;(2)選項B:只有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可以沒有職工代表;(3)選項CD: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開條件、決議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法律未提出強制性要求。

劉老師
2019-07-19 15:36:23 1313人瀏覽
有規定的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大于1/2)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董事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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