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5.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解釋1】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2】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3】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解釋4】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表3-4 登記在物權變動中的地位
動產 |
一般動產的所有權 |
交付生效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所有權 |
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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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抵押權 |
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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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質權 |
交付生效 |
|
不動產 |
房屋的轉讓、抵押 |
登記生效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轉讓、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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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權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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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
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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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的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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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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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押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登記生效 |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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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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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交付(登記)生效 |

劉老師
2021-04-14 19:42:17 1495人瀏覽
登記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例如,房屋所有權變動就是登記生效。登記對抗,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動產抵押權就是登記對抗。二者一個是對所有權變動生效條件的規定,一個是當所有權發生糾紛時確定權利歸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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