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支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支付房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正確答案:
(1)至2019年11月30日王某未支付房租時,張某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起算;(2)一般糾紛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37,38頁
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