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2020年5月,甲公司對其部分業務信息系統和財務信息系統進行升級,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因此發生變化。考慮到審計效率,A注冊會計師僅測試了變更之后的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
(2)甲公司共有30個銀行賬戶,A注冊會計師將財務經理每月復核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識別為一項關鍵控制。因該控制執行頻率為每月一次,A注冊會計師選取5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測試了該控制,結果滿意。
(3)期中審計時,A注冊會計師發現甲公司某項每月執行一次的控制存在缺陷。甲公司于2020年12月完成整改。A注冊會計師測試了整改后的控制,認為該控制在2020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
(4)甲公司實際控制人于2020年12月歸還了其年內違規占用的甲公司大額資金,A注冊會計師據此認為與資金占用相關的內部控制在2020年末不存在缺陷。
(5)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對甲公司境外重要聯營企業執行審計工作,A注冊會計師對甲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考慮到內部控制審計范圍不包括聯營企業的內部控制,A注冊會計師認為該事項不影響內部控制審計意見。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佳佳老師
2024-08-16 17:05:37 376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對內部控制審計而言,如果新控制實現了相關控制目標,且運行了足夠長的時間,注冊會計師能夠通過對該控制進行測試評價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則無需測試被取代的控制。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基準日前對存在缺陷的控制進行了整改,整改后的控制需要運行足夠長的時間,才能使注冊會計師得出其是否有效的審計結論。
對財務報表審計而言,如果被取代控制的運行有效性對控制風險的評估有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測試被取代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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