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四(三)簡答3第一問:為何在關鍵審計事項段中還要提及?
老師這道題為什么要提及呢?老師上課說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已經披露 應該是發表無保留審計意見+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且如果同時滿足KAM和審計意見/持續經營相關的認定,應該在審計意見/持續經營相關中披露,不用在KAM中重復披露。
這里為什么還要在關鍵審計事項段中披露呢?
問題來源:
(1)甲公司持續經營假設適當但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甲公司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對重大不確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A注冊會計師擬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增加以“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為標題的單獨部分。由于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事項已在審計報告中進行了披露,故A注冊會計師未在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提及該重大不確定性事項部分。
(2)乙公司2021年年末存在低估存貨跌價準備的重大但不廣泛的錯報,乙公司管理層拒絕更正該錯報,A注冊會計師擬對乙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同時在審計報告的其他信息部分說明乙公司與存貨跌價準備相關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錯報。
(3)丙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中確認了一筆大額關聯方交易的收入,A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審計程序,確認該筆收入的會計處理恰當,但丙公司財務報表未作充分披露。A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進行了溝通,并將該關聯方交易作為關鍵審計事項予以披露。
(4)A注冊會計師在丁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公布后發現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需要更正,A注冊會計師與丁公司管理層進行溝通后,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A注冊會計師重新出具了審計報告,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信息部分,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附注中有關更正原財務報表的原因和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原審計報告。
(5)戊公司管理層2020年末未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A注冊會計師無法就此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2020年度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2021年8月1日,戊公司將該無形資產對外轉讓,2021年12月31日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零,A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上年度發表保留意見的事項已經解決,對2021年度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王老師
2022-08-21 14:42:16 2501人瀏覽
這里不是說要在關鍵審計事項部分再說一遍,而是因為這個事項本身是符合關鍵審計事項的定義的,正常來說應該在關鍵審計事項中說明,但是現在因為它已經在“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為標題的單獨部分說明了,那么就需要在關鍵審計事項中說一下,有這么個事項,雖然符合我這兒的條件,但是已經在別的地方說了,我這就不說了,是這么個意思的。具體的規定是這樣的:
【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就其性質而言都屬于關鍵審計事項,但這些事項在審計報告中專門的部分披露,不在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部分進行描述。進一步說,在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是已經得到滿意解決的事項,既不存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也不存在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意見分歧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適用的審計準則的規定報告這些事項,并在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見的基礎部分或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部分。】
“提及”和“披露”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具體在教材P434最下面一段,您可以看下教材這部分內容,對您理解這個題目會更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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