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集團項目組親自實施審計,為什么不對?
題目不是強調的是集團注冊會計師親自對組成部分特定項目實施審計 這沒毛病啊 為什么答案要扯到重要性 題目主干根本沒提重要性啊 不理解了
問題來源:
(1)乙公司為甲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主要從事外匯交易,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且對集團具有財務重大性。A注冊會計師擬親自對該組成部分的外匯交易實施審計。
(2)丙公司為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無法接觸丙公司的治理層、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A注冊會計師取得丙公司2020年度整套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且能夠接觸集團管理層擁有的與丙公司相關的信息,認為這些信息構成與丙公司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丁公司為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確定該組成部分重要性為520萬元,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使用該組成部分重要性對丁公司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4)戊公司為不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決定對戊公司財務信息執行集團層面分析程序,未了解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5)己公司為重要組成部分,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項目組評價了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針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恰當性,且參與了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因此未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解。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或集團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朱老師
2021-07-28 04:42:13 2085人瀏覽
這塊注意,不是重要性的問題,關鍵是【且對集團具有財務重大性】,如果是單獨因風險而重要,那么就是恰當,關鍵是兩邊都占了,那么就從嚴考慮,就是全面審計【對財務信息實施審計】,不能是特定項目審計,實施特定審計程序,這樣一個思路,您參照來看一下。
您再理解理解,哪塊還有問題,歡迎繼續探討。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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