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李老師
2024-08-22 12:38:21 2866人瀏覽
是A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不充分。當發現貨款由第三方(丙公司)代為支付時,僅向乙公司函證并不足夠,因為這樣做無法完全確認丙公司代付款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不對丙公司進行函證,可能會存在的潛在錯報包括:虛構交易(例如,丙公司并未真正代付款,而是存在舞弊行為)、代付款背后的未披露關聯方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可能的資金挪用或違規操作。因此,為了降低審計風險并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向丙公司進一步了解原因并核實是必要的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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