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甲公司一筆1000萬元的定期存款于2021年1月到期。A注冊會計師于2020年末檢查了相關的開戶證實書原件,于2021年2月檢查了到期兌付的銀行憑證及相關的銀行對賬單,據此認可了該筆定期存款的存在。
(2)A注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發現,甲公司2020年度賬面記錄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明顯少于預期值,經調查系年內向關聯方借出資金、甲公司賬面未作記錄所致。因借出資金已于年末收回,不影響銀行存款余額,A注冊會計師認為不存在錯報。
(3)甲公司與其子公司、乙銀行簽訂的集團現金管理賬戶協議約定,子公司銀行賬戶余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自動撥入甲公司銀行賬戶。A注冊會計師檢查了相關協議,并通過函證向乙銀行確認了資金歸集賬戶的具體信息,結果滿意。
(4)為驗證銀行對賬單的真實性,A注冊會計師要求甲公司財務人員提供相關的網銀記錄截屏,將網銀截屏信息與銀行對賬單信息進行了核對,結果滿意。
(5)在測試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時,A注冊會計師針對企付銀未付和企收銀未收調節事項,分別檢查了相關的付款和收款原始憑證,據此確認了調節事項的適當性。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田老師
2022-08-18 10:13:32 1363人瀏覽
因為在12月31日時,存在企付銀未付和企收銀未收調節事項,那期后銀行應當把未付的付出、未收的收到,因此檢查期后對賬單就可以判斷事項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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