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A注冊會計師要求項目組成員在了解甲公司及其環境、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內部控制體系各要素的每一個方面均實施分析程序。
(2)A注冊會計師對銷售費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將實際執行的重要性作為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3)A注冊會計師獲取數據的可分解程度比較低,據此認為作出預期值的準確性較高,通過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獲取的保證水平較高。
(4)A注冊會計師對運輸費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確定可接受差異額為100萬元,實際差異為250萬元。A注冊會計師就超出可接受差異額的150萬元進行調查,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5)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提出審計調整建議,已審財務報表與未審財務報表一致,因此認為無須在臨近審計結束時運用分析程序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佳佳老師
2024-07-08 20:37:00 483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可分解的程度是指用于分析程序的信息的詳細程度,如按月份或地區分部分解的數據。在實質性分析程序中,如果數據能夠細分到更具體的層級或類別,那么分析程序的效果通常會更好。數據的可分解程度高意味著可以對數據進行更深入的分析,這有助于提高注會作出預期值的準確性,從而獲取更高的保證水平。
如還有疑問,歡迎繼續交流!祝您輕松過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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