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A注冊會計師對應收乙公司的款項實施了函證程序。因回函顯示無差異,A注冊會計師認為對應收賬款的準確性、計價和分攤認定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A注冊會計師采用跟函方式到丙銀行實施函證,丙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函證事項后將詢證函直接郵寄至詢證函中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收件人,收到回函后A注冊會計師核對了函證信息,結果滿意。
(3)A注冊會計師在函證丁銀行時,將無須函證的具體欄位用斜線劃掉。
(4)A注冊會計師在甲公司現場執行期末審計時,為及時獲得回函,詢證函經甲公司蓋章后,由甲公司直接發出。要求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會計師事務所。
(5)A注冊會計師收到的一份戊銀行詢證函回函中標注“本信息是從電子數據庫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詢證方所擁有的全部信息”。A注冊會計師致電該銀行,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標準條款。A注冊會計師據此認為該回函可靠,并在工作底稿中記錄了與銀行的電話溝通內容。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景老師
2021-08-18 17:02:50 1391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函證雖然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發,但是所有權是屬于事務所的。如果回到被審計單位,函證就不可靠了。回函都是回到事務所的。是要作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的。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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