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詢證方名稱和地址核對是否足夠用于審計?
第(1)問,:將"部分"被詢證方的名稱、地址……核對。這里只核對了“部分”被詢證方,不是但凡函證的被詢證方都要核對嗎?可以只核對其中幾個嗎?
問題來源:
ABC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組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100萬元,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為5萬元,審計工作底稿中與函證程序相關的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審計項目組在寄發詢證函前,將部分被詢證方的名稱、地址與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發票中的對應信息進行了核對。
(2)甲公司應付賬款年末余額為550萬元。審計項目組認為應付賬款存在低估風險,選取了年末余額合計為480萬元的兩家主要供應商實施函證,未發現差異。
(3)審計項目組成員跟隨甲公司出納到乙銀行實施函證。出納到柜臺辦理相關事宜,審計項目組成員在等候區等候。
(4)客戶丙公司年末應收賬款余額100萬元,回函金額90萬元,因差異金額高于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審計項目組據此提出了審計調整建議。
(5)客戶丁公司回函郵戳顯示發函地址與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財務人員解釋是由于丁公司有多處辦公地址所致。審計項目組認為該解釋合理,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這一情況。
(6)客戶戊公司為海外公司。審計項目組收到戊公司境內關聯公司代為寄發的詢證函回函,未發現差異,結果滿意。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佳佳老師
2024-08-07 20:42:08 452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這是教材原文,僅將“部分”名稱和地址進行核對也是可以的,因為審計是合理保證,不是必須要全部核對。
如還有疑問,歡迎繼續交流!祝您輕松過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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